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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召开抚顺市厂办集体企业推荐优秀厂长(经理)会议的通知
浏览: 次    时间:2017-03-15
 各县、区经信(服)局,厂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,各集体企业:

    在中共抚顺市委和市政府正确领导下,厂办大集体企业厂长(经理),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《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》(国发[(2014)28号])精神,在维护社会稳定,企业稳定发展,特别是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中做出突出贡献。为了表彰先进,树立典型,保持抚顺大局稳定发展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1〕18号)和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、抚顺市企业家协会、抚顺市企业联合会《关于召开抚顺市厂办集体企业推荐优秀厂长(经理)会议的通知》(抚经信发〔2013〕117号)文件精神。定于11月7日召开推荐厂办集体企业优秀厂长(经理)工作会议。具体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会议内容

1.学习领会、理解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1〕18号)和国务院《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》(国发[(2014)28号])精神,结合解读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、抚顺市企业家协会、抚顺市企业联合会《关于在全市厂办集体企业中开展评选优秀企业家的通知》(抚企协发〔2010〕2号)文件精神。

2.重申和强调推荐厂办集体企业评选优秀厂长(经理)的指导思想、原则、范围、条件、评选组织领导和奖励办法。

3.各单位学习交流历年来,在日常维稳发展的积极措施、经验和借鉴办法,提出建议和改进工作方法。

4.听取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奖励政策规定修改意见。

5.组织学习和参观考察。

二、会议参加人

各县、区经信(服)局负责同志,厂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,各参评企业办公室主任、企管处长(科长)及相关人员。

三、会议时间及联系人

2013年11月7日,会期一天。会议地点另行通知。

会议联系人:

市企业家协会:江屹久 53951661  13188288077

市企业家协会:赵  辉 53951660  15241311122

四、会议要求

1.各单位接通知后,提前妥善安排好工作,按时参加会议。

2.回执务必在10月31日前通过邮箱呈报,电子邮箱:fsqyjxh@163.com。

3.根据抚顺市企业联合会、抚顺市企业家协会《章程》规定各单位要缴纳2014年会费,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,理事单位3000元,副会长单位10000元,会长单位20000元。请按规定缴纳会费,要在10月31日前将现金或转账缴到(转账后将信息发给企业家协会)市企业家协会,地址:抚顺市新抚区民主一街18号311房间(抚顺市房产交易中心三楼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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