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抚顺市企业联合会

抚顺市企业家协会

章程

第一章

第一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名称:抚顺市企业联合会/抚顺企业家协会

第二条 抚顺市企业联合会/抚顺企业家协会是经抚顺市民政局核注册登记、非营利性全市社会团体法人

第三条 本会是以企业、企业家(雇主)和企业团体组成联合组织。本会代表企业、企业家(雇主)参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。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(雇主)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。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以为企业、企业家(雇主)服务为宗旨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维护企业和企业家(雇主)的合法权益,促进企业、企业家(雇主)守法、自律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协调企业与政府、企业与企业、企业与社会、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。

第四条 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,抚顺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。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抚顺市。

第二章 任务

第六条 本会围绕维权、自律、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。

第七条 维护企业、企业家(雇主)的合法权益,代表企业、企业家(雇主)协调劳动关系;指导各县、区、各行业企业联合、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“三方机制”和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。

第八条 本会作为省雇主组织的代表,积极参加国家雇主组织有关活动,发展与兄弟省、市雇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。

第九条 反映企业、企业家(雇主)的意见和要求,为全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,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。

第十条 引导企业、企业家(雇主)遵纪守法,规范自身行为,维护市场经济秩序;提倡诚信经营,积极承担社会责任,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。

 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,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,促进企业体制创新、管理创新、技术创新,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。

 第十二条 为企业、企业家(雇主)提供培训、咨询、信息等服务,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,宣传、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(雇主)。

   第十三条 开展与国外、境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,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外、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。

    第十四条 指导与协调各县、区、各行业企业联合会/企业家协会工作,健全组织体系,促进相互合作,发挥联合优势。

    第十五条 按照自立、自治、自养的发展方向,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,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,更好地为企业、企业家(雇主)服务。

 第三章 会 员

 第十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员。本团体分为单位团体会员,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。        

 一、团体会员条件:

 (一)在抚顺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;

   (二)全市行业性企业团体;

   (三)各县、区企业团体;

    (四)其他有关法人组织。

      二、个人会员条件

 (一)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,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;

  (二)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;

  (三)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(雇主)。

  第十七条 经申请人提出申请,本会会长办公会核准并发给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。

 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  一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    二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
    三、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;

    四、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、建议,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;

         五、退会自由。

        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         一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         二、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;

         三、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;

         四、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、信息、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;

         五、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         会员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,视情节轻重,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         第二十条  本会设荣誉会员

       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:

          1、不再担任本会的常务理事、理事,身体健康,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;

         2、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企业家(雇主);

         3、在企业改革、管理、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、学者;

         4、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;

         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,不缴纳会费,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 第四章 组织机构

 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代表由本会与有关单位(团体)会员协商推选产生。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;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,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。

        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     一、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         二、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、任务和重大事项;

         三、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;

         四、聘请名誉会长;

         五、推选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         六、推选理事会理事;

         七、修改章程;

         八、审议会费收支报告。

 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,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。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。理事会会议,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。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,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      -、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         二、协商确定常务理事;

         三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         四、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;

         五、审议处理有关议案。

 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。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;经会长批准,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 一、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

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
         三、听取并审议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;

         四、向理事会或者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
         五、根据会长提名,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
         六、协商增补或者调整常务理事;

         七、增补或调整理事。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,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,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,报本会审议。

         八、根据会长提名,授予荣誉理事、荣誉会员称号;

          九、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。

        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         二、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         三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并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       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。

会员是企联的基础,积极为会员单位切实作好服务是企联的宗旨,是企联发挥协会职能和桥梁纽带作用的体现和标志。通过会员队伍的不断扩大,不断拓宽为企业服务的领域,特制订有关服务项目分列如下: 
   一、 维权方面
   1、 抚顺市企业联合会/企业家协会是抚顺市企业组织(雇主)代表一方参加协调劳动关系,是历史赋予的职责。代表雇主、经理人参与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商会议,解决劳动关系、劳动仲裁中存在的问题。
   2、 听取雇主、经理人的建议、意见、申诉,在三方协商会议上与市政府及职工代表协商,维护雇主、经理人的合法权益。
   3、 派出仲裁员参加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案的审理,为仲裁企业提供服务。
   4、 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,为企业派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,代理诉讼,企业改制等项目的服务。
   二、 咨询、调研方面
   1、 为会员单位优惠提供各类企业改革、改制的策划、管理咨询、调研服务,对困难企业无偿服务。
   2、 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,为企业引入各品牌咨询公司,为其提供适合客户要求的各类管理咨询服务。
   三、 创业服务方面
   1、 为企业内引外联、招商引资、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服务。
   2、 为有发展前途、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或项目寻找资金支持。
       3、 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各种培训和认证。
   四、 外联工作方面
   1、 做好组织会员单位赴海外考察、经贸洽谈的工作。
   2、 积极组织会员单位的外经、外贸活动。
  
 3、 积极开展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商务广告、宣传和展览工作。组织会员参加本市和外省、市企业经验交流和合作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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